企业在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一系列具体的会计准则和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会计处理要求:
1、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增值税留抵税额

- 对于兼有原增值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截止试点当月月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记录。
3、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 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期末应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通过这些详细的会计处理步骤,企业可以确保其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并遵守相关税收法规。